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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州经济适用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注意事项

2017-05-25 18:12

  经济适用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注意事项:

  1、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发放贷款。

  2、**经济适用住房的,借款人应在签**房合同并支付不低于规定的首**比例后,并且应在签**房合同中约定的房款付清日期前提出贷款申请。

  3、申请贷款时应充分考虑自身还款能力,选择适当的受托银行、贷款额度、期限和还款方式,确定后一般不得更改。

  4、贷款期间,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逐月还贷、提前部分转账还贷和一次性转帐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,不能再以其他形式提取。

  5、为方便借款人,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 理时实行一门式服务,现场审批、现场办 理担保手续,务请所有借款人同时到场签字。

  6、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后,如未能在两个月内办妥担保、抵押、质押等相关贷款手续,则视为申请人主动撤销本次贷款申请。

  7、借款人应如实向公积金中心、担保公司和受托银行提供个人信息和有关贷款申请资料。如有隐瞒或不实,公积金中心有权暂停其一至三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。